当年新生婴儿出生申报
新生婴儿可随父随母落户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2. 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出生情况证明
3. 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非婚生、早婚早育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
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如不能完整提供需要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由核查,报派出所长批准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3. 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母亲所在镇、街道政府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居(村)委会出生情况证明。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需翻译部门翻译为中文
所需材料:
1. 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3. 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4.办理涉外通婚边民在国外所生子女落户问题,应提供在国外所生子女只具有中国国籍证明,同时要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我国驻该国使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补录往年新生婴儿出生申报(3周岁以下)
新生婴儿可随父随母落户、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需提供另一方婴儿未落户的派出所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2. 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出生情况证明
3. 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4.对方派出所出具未落户的证明。
5、补录3周岁以下出生婴儿落户申请审批表。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依据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6]351号)文件规定:常住人口登表收取工本费每张为0.20元,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为5元
材料样本
上报户口所需证件
上报户口所需表格
温馨提示
申报各类户口均需提供申请人及被接迁人的《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收取复印件
申报落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从重处罚,并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将予以注销户口
户口在集体户上的人员,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市、县(区)已有实际居住地,且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实现人户一致
户口在集体户内的人员不能接迁直系亲属。需要接迁的,请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再按照接迁直系亲属的要求,组织材料,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