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扶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的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理特别扶助的申请手续
首次提出申请的扶助对象应当在当年1月15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1)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经逐级审核公示确认后由县人口计生局录入网站。待资金到位后发给申请人。